Article 12

In force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申请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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