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Article 9In force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负责人,应当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限将协商的结果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根据协商结果及时作出相应的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