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参加人,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起止时间、地点和路线进行;

(二)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政策,不得有辱民族风俗习惯和煽动民族歧视;

(三)不得阻拦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四)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六)不得侵占或者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七)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八)不得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九)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十)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