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