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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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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