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渔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

(二)为促进渔业生产和水产市场的发展提供服务;

(三)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五)维护渔业生产经营秩序,处理渔业纠纷;

(六)协同农业部门监督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做好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的防疫检疫工作;

(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水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发放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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