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资源。

利用新开发的荒水、低洼地、盐碱地、荒滩地从事养殖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减免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