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图书、报刊的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非法出版物和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

(二) 经营书籍、报纸和刊物的二级批发业务,应当从新华书店、出版社、期刊社、邮政部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发行渠道进货。实行书籍、报纸、刊物随发单制度,并将批发样本和目录报送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