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水费并处以可认定水量水费三倍以下罚款;水量不能认定的,按照相同用水性质的正常用水量的三个月的标准追缴水费,并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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