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可给予警告,并处或者单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新建或者改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补建、补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取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实施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方案实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