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井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经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