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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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或者程序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二)滥用职权审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区资格、土地使用权、创业资金、扶持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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