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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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使高新技术产业逐步成为本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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