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显著成绩的;

(三)对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及时制止、检举有功的;

(四)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连续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在基层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