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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