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
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包括约见的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被约见人应当及时参加约见活动,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出办理的措施和意见。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与代表见面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
约见活动结束后,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约见时代表所提建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在十日内将约见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
代表对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反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由被约见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要求重新办理的,被约见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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