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者联合就地进行视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根据上级或者本级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应提供有关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将视察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对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尽快处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代表视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情况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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