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新建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向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文件,经审查同意后,由计划、规划、土地行政部门审批。建筑工程竣工后,经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同意,方可交付使用。
*注:该条设立的新建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须经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4年9月27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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