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直系亲属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三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
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人员的名单。
流动票箱仅限于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时应当有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在场接受投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