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科技、金融、农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投资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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