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用水单位应当向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并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缴协议。未取得用水计划或者超计划用水的,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一)超出计划用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水量部分,按现行水价加一倍征收;

(二)超出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及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按现行水价加二倍征收;

(三)超出计划用水百分之四十及以上、不足百分之六十的,按现行水价加三倍征收;

(四)超出计划用水百分之六十及以上的,按现行水价加四倍征收。

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