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业。

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的,由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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