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和保护;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森林、林木划为公益林的,除林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转让所有权外,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