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寄住在本省的华侨子女,需要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居住地居民子女办理就学手续。

对学校用于培养华侨子女的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比照所在学校的学生经费标准予以安排。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