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当将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中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归侨、侨眷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安置归侨的农场和其他企业中的职工,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助,用于救助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