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有前款第(五)至(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