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

(三)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四)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事项;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和办公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台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教育;

(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加强治安防范,预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加强对本单位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参加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向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九)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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