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
(三)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四)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事项;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和办公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台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教育;
(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加强治安防范,预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加强对本单位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参加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向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九)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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