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达到优秀标准的;

(二)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教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成绩显著的;

(三)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成绩显著的;

(四)预防、制止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发生的;

(五)防止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食品、药品等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的;

(六)协助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的;

(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达到平安建设标准的,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连续四年达到平安建设标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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