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3 项目建设Article 23Amended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进行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