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渔船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买卖、出租、转让、外借渔船检验证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渔船检验证书,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渔船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信号和消防、救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渔船超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渔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予以没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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