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

(六)代征手续费;

(七)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