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06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05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8月2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属公益林。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西山公益林建设作为省城重点绿化工程,设立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东西山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西山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西山绿化的相关工作。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东西山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类立地:立地条件较好、便于造林绿化的林业用地,可以通过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二类立地:立地条件中等、便于组织社会参与的林业用地,可以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分片承包或者组织义务植树的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三类立地:立地条件差、较难实施的林业用地,由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造林绿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本市市区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在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完成不少于两株的义务植树任务。
东西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供电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以农业优惠电价收取。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
(二)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投资、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东西山绿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认养主体经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对认养的林地、林木进行冠名,也可以树立纪念碑。
林权单位可以自行管护,也可以与当地护林组织签订护林责任合同,实行有偿管护。
(一)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国家有关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的优惠政策;
(三)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合理补偿。
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相关护林组织对零星墓地实行防火监管。
(一)毁林开垦、砍柴、放牧、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二)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储煤,上坟烧纸,埋设新坟;
(三)在林地内非法修建建(构)筑物;
(四)毁坏林业基础设施;
(五)其他致使山体及林木受到损毁或者形成隐患的行为和活动。
本条例实施前东西山绿化范围内已造成的无主植被破坏区(含塌陷区),由市人民政府专项投资,采用工程造林的方式恢复植被,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一)林权单位未履行管护职责造成林木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植补种,逾期不补植补种的,处以损失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林地倾倒、堆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毁坏林业基础设施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损失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采矿、烧石灰以及进行石料加工,对森林、林木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林地上非法修建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致使森林、林木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占用的林地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