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毒鱼、炸鱼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