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居民居住区内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设施应当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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