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著名商标申请人弄虚作假,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评审和认定著名商标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有效期内,丧失了著名商标条件的;

(四)著名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被撤销的著名商标,应当向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