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不予推荐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