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