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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