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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