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方立法条例/Chapter 7 其他规定Article 52In force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又重新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继续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