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Article 16Amended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业记录,并且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二)以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