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