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合作股股权调整方案;

(五)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东代表的联名提案;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代表大会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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