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地的,责令改正,并处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蔬菜生长激素类物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蔬菜集中产区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采收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蔬菜上市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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