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

(一)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的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的;

(二)压力管道安装、场(厂)内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化学清洗服务施工者,施工前未按有关规定告知即行施工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