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