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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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1月26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 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利用本单位的设备、场所和内部技术资料从事技术交易的,需经本单位同意,所得的收入按事先和单位达成的协议分配。
Chapter 2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核、管理技术经营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审批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委托机构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组织交流技术市场信息,协调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
(六)组织对在技术市场管理与经营活动中做出成绩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在技术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技术市场其他管理工作。
Chapter 3技术交易与管理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成果;
(二)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和评价报告等软件;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专用设备的设计、安装等技术服务;
(四)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
(五)工业、农业及其他各业技术承包项目的签定与实施;
(六)其他可以转化为技术成果的知识及技能。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生产或者经销科技新产品;
(三)组织和开展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进行技术中介服务和开展技术经纪业务;
(五)其他技术交易活动。
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侵犯他人权益的技术,以及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Chapter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Chapter 5技术交易费用及管理
技术出让方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技术交易奖励费用审批单》到开户银行提取技术交易纯收入的20%—40%现金,作为完成该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奖酬金。此项奖酬金可作为出让方工资性支出进入成本。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或向贫困县(市)和乡镇企业提供技术的,可再提高1%—5%的奖酬金。
技术受让方可以从项目实施后一年的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的奖励费用,奖励为该项目的实施作出贡献的人员。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偷漏国家税收的,泄露国家技术机密的,拒报统计资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当事人不依法进行合同登记,骗取优惠待遇的,按《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其所在地区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依法赔偿损失;
(四)提供虚假技术或以虚假技术信息签订技术合同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2倍罚款;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五)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认定经营国家禁止交易的技术的,按《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各项罚没款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错误执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