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宣传条幅或者不按批准期限清理撤挂的;

(二)沿街建筑物上设置的檐板、遮阳(雨)蓬或者临街广告、标语牌、标志牌、牌匾、画廊、厨窗、灯饰等破损、污损或者内容过时,不及时维修、更换、拆除,影响市容的;

(三)维修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渣土、污泥等废弃物,不在当日清理的;

(四)厕所、化粪池满溢外流,污染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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