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没收有关物品,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物品,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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