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在自治县内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自治县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对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资金需求,加大扶持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